三是处理方式后患无穷。严明法纪是作为从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应有职业操守,但是浙江高院对单位“自己人”的宽容和处理方式,似乎已经超出了职业道德的范畴,而是一种知法犯法的严重行为。据报道,已经被免去庭长职务、保留审判员资格的赵某,现以肝炎名义养病,社会活动频繁。其被免职盖因“与案件当事人私下见面”。包括赵某在内的数名被处分法官,都有与家庭收入不相称的巨额资产。其中一名法官仅不动产即达数千万元,家属经商者资产更已逾亿元。作为浙江省高院刑一庭原庭长的童志兴,案发前“甚至开着法院的警车,为老婆追讨高利贷。”法官飞扬跋扈至此,岂能不枉法不纵法?但是,这么多问题法官,除因为涉及杀人的高级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潘华山受到一审判处死刑的刑事处罚外,其他问题法官多以行政和纪律处分了事。按理一个高级法院同时出现这么多问题法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岂能“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不仅应该督促厘清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并举一反三,作出深刻反省,强化队伍建设举措。但结果居然是能够容忍浙江如此“自行处理”,结果着实耐人寻味,让人跌破眼镜。法官不畏法,枉法就自然,最后必然养痈成患,后果也就不堪设想,以致酿成高级法官杀人这种骇人听闻之事。到底有多少案件被这些法官枉法裁判,就更是未知数了。司法腐败严重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不是触目惊心所能形容和概括的了。(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