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这一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是提高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高校领导班子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目标要求,要进一步推进高校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广大师生的各项民主权利;要进一步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发挥学校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智库作用,发挥“教代会”、“党代会”作用,探索建立和完善高校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些新的要求丰富和发展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科学内涵,成为在新形势下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探索
在经历了近三十年实践总结,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实现由政策层面到规范层面,发展到法制层面,而且做到了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发展。
1.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历史选择
一方面符合社会主义高校的办学要求。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建立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要求,有利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坚持推进高等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另一方面符合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党委领导制与校长负责制有机结合的制度。党委领导是实行“委员会制”的集体领导制度,有利于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的慎重性与合理性;校长负责制是一种行政首长负责的“一长制”,通过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日正常行政工作,既可以克服党政不分,又可以提高办事效率。
2.民主集中制是我国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建设的理论基石
一方面民主集中制是高校党组织建设的制度保证。党的基层组织是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是党的组织资源和组织优势的直接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建立与完善是提高高校党组织成员民主意识,培养民主素质的基本制度保证。同时,民主集中制度本身也是凝聚和统一党组织内部成员思想的制度基础。只有在真正民主的制度环境中每一名党员才能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思想交流,避免“一言堂”的出现。而这政是保证党内监督制度化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前提。
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是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以完善。主要是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合好,把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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